企业在特别经济区将享25年税收优惠:秘鲁政府出台新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秘鲁新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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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秘鲁对外贸易与旅游部(Mincetur)已批准第32449号法律的实施细则,该法律旨在秘鲁设立“私营特别经济区”(ZEEPs)。随着该细则的获批,该部委已完善了私营特别经济区实施所需的法规框架,并明确了园区的设立程序、运营方及入驻企业的资质要求,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
具体而言,这项法律打破了现有经济区的传统模式。以往是由国家预先划定可供企业入驻的经济区,而根据新法,经济区的设立将由私营投资者主动提出申请。这些申请将接受技术评估,且每一个经济区的设立都必须通过一项专门的法律逐一予以批准。
Mincetur解释道:“设立ZEEP的第一阶段是‘资质认定阶段’,随后进入‘私营运营方授权阶段’。在此阶段,竞标方提交的申请将接受评估;竞标方必须符合一系列资质要求,例如必须是注册于秘鲁境内的法人实体,并承诺在两年内投入至少1500个‘税收单位’(UIT)的最低投资额等。”
José Reyes部长指出,这项旨在吸引私营投资的新政策工具,是支撑“2040年国家多部门对外贸易政策”核心支柱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些新设立的经济区内运营的企业将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在长达25年的期限内,企业可按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IR)——其中前五年可享受完全免税待遇。企业将从0%的优惠税率起步,该税率每五年逐步上调一次,直至最终达到15%;这一税率仅为秘鲁现行一般税制标准税率(29.5%)的一半。
• 0% 税率(适用于前5年,自运营方正式开展运营之日起计算)。
• 7.5% 税率(适用于第6年至第10年期间)。
• 10% 税率(适用于第11年至第15年期间)。 • 税率为 12.5%(适用于 16 至 20 岁的群体)。
• 税率为 15%(适用于 21 至 25 岁的群体)。
另一项财政激励措施是,位于 ZEEP(私营特别经济区)内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将免征一般销售税(IGV)或选择性消费税(ISC);同时,特定服务将被视同为出口业务。
特殊海关待遇
相关法规还确立了一项特殊的海关待遇。货物进入 ZEEP 将享受优惠待遇;此外,源自国内其他地区并进入这些经济区的交易,也将被视同为出口业务。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对外贸易,并降低在上述框架下运营的企业所面临的成本。
哪些类型的企业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法规明确规定,获准在这些私营特别经济区内开展工业生产、组装加工以及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服务业务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关优惠。
法规授权在区内开展工业生产、制造业、组装加工、货物转化处理,以及物流、技术和其他与出口相关的服务业务。其宗旨在于促进区内产业链的构建、创新发展以及能够创造附加值的各类运营活动。
具体而言,工业生产活动被定义为涉及将原材料转化为成品或半成品的各类活动。这涵盖了对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的物理或化学转化处理,以及资本货物、中间产品和消费品的生产制造——具体是指《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第4版)中“C类”(制造业)项下所列的活动,或该分类后续修订版本中所列的相应活动。
至于组装加工活动,其内容包括将各类零件、部件、组件、子组件或总成进行装配,从而生产出具有独立特性(区别于单个零部件特性)的最终产品;同时也包括将上述物品安装或适配于其他货物之上的操作。关于服务业务,此类业务是指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和组装加工业务发展的各类基础性或辅助性活动;这些活动与《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第4版)中“C类”(制造业)项下所列的活动紧密相关,或与该分类后续修订版本中的相应活动相关联。该法规授权 Mincetur(秘鲁外贸与旅游部)就 ZEEP(私人特别经济区)内允许开展的活动范围作出裁定。
ZEEP 内禁止开展的活动
针对私人特别经济区的监管框架对特定活动设定了限制。区内禁止开展采矿或油气相关作业,同时也禁止武器的制造或贸易。
此外,除特定情形外,区内既不允许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也不允许提供金融服务。设定这些限制旨在确保ZEEP 能够始终专注于生产性及出口导向型活动。
具体而言,在 ZEEP(经济特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 转让使用权、处分权,或以任何形式利用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模型、图纸、保密工艺或配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计算机程序及其他类似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由 ZEEP 用户自行创造,还是从关联方或非关联方处取得。
2. 采矿业活动,即《第109号立法令》(《一般采矿法》)“初步条款”第六条所规定的活动。
3. 碳氢化合物相关活动,即《第26221号法律》(《国家领土内碳氢化合物活动管理组织法》)所规定的活动。
4. 属于《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第4次修订版)C类(制造业)项下“2410类——基础钢铁工业”的活动。
5. 涉及武器和弹药的生产或商业化销售的活动。
6. 发电活动,除非其目的仅为自用。
7. 在 ZEEP 区域内,向位于国家领土其他地区或境外的最终消费者直接商业化销售任何类型的商品。“最终消费者”的定义,应参照《第29571号法律》所批准的《消费者保护与辩护法典》第四条第1.1款所指的实体。就本项规定而言,“直接商业化销售”是指在 ZEEP 区域内,以面对面方式向最终客户(无论其为境内或境外客户)进行的销售行为。8. 银行业金融服务及性质类似的活动——例如《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第4次修订版)K类项下所列举的活动——但《第32449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第h)项所规定的情形除外。秘鲁新世界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