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国家选举委员会(JNE)已决定,刑事定罪不会永久禁止候选人参选【秘鲁新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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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秘鲁国家选举委员会(JNE)全体会议已制定针对有刑事定罪记录的公民参选资格的取消标准。根据2026年1月15日发布的第0085-2026-JNE号决议,这些取消资格并非永久性的,而是自刑期结束之日起10年内有效,前提是候选人已获得司法平反且无未偿民事赔偿债务。
“鉴于《刑法》第69条规定刑满释放后自动恢复公民身份,本合议庭决定,上述对有犯罪记录的候选人的选举障碍将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持续十年,其参与选举的前提条件是无任何未偿民事赔偿,并获得司法部门出具的恢复公民身份声明。”该文件写道。
新的期限是在审理秘鲁第一党(Peru Primero)针对其总统候选人马里奥·比斯卡拉·科尔内霍(Mario Vizcarra Cornejo)被取消参选资格一事提出的上诉时确定的。最初,利马第一选区特别选举委员会维持了针对科尔内霍的三项质疑,认为他因2005年的挪用公款罪而丧失了参选资格。
然而,全国选举委员会(JNE)推翻了这一决定,指出该候选人已服刑完毕,无任何未偿民事赔偿,并已获得最终司法恢复公民身份的认定。基于这项具体分析,委员会不仅决定允许该候选人参选,还决定制定一项适用于未来案件的一般标准。
从永久取消资格到国家选举委员会(JNE)设定的新期限
第30717号法律规定,被判犯有挪用公款、串谋或腐败公职人员等罪行的人不得参选,“即使他们已被平反”。实际上,这项法律被理解为永久取消资格。
国家选举委员会在其决议中承认,这一制度与罪犯重返社会的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法院在各种宪法保护诉讼中确立的判例相冲突。在这些案件中,宪法的最高解释者认为,无限期地将政治限制扩大到已平反公民是不相称的,并且侵犯了政治参与权。
基于此,国家选举委员会(JNE)全体会议得出结论:选举资格取消必须设定合理的时限,并将该时限设定为自刑期结束之日起10年,但须满足两个条件:司法平反和无未决民事赔偿。
一项对候选人资格产生影响的标准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总统选举。根据决议本身,10年时限将适用于总统候选人资格的取消,以及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和安第斯议会的资格取消。
然而,国家选举委员会也承认秘鲁立法缺乏统一性。全体会议在其决议中指出,不同的法规对取消资格的标准各不相同:有些法规考虑初审判决,有些则要求最终定罪;有些法规区分犯罪者和共犯,有些则不区分;在某些情况下,取消资格是暂时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无限期的。因此,该小组敦促共和国国会就与犯罪记录相关的障碍制定明确且连贯的法律准则。秘鲁新世界日报
